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按「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9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為7 個月,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亦是於98年9 月2 日始刊登新聞紙,依此計算,上開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99年4 月2 日始屆滿7 個月,聲請人應於99年4 月2 日後聲請除權判決,始得因無人申報權利而得認為合法及有理由。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34037-7 │股票 │1 │500 │ │ │1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6512-1 │股票 │1 │60 │ │ │2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663-3 │股票 │1 │67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