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郭文通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37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按「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62 條、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8年9 月2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626 號公示催告裁定,依上開法條規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為7 個月,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亦是於98年9 月2 日始刊登新聞紙,依此計算,上開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應於99年4 月2 日始屆滿7 個月,聲請人應於99年4 月2 日後聲請除權判決,始得因無人申報權利而得認為合法及有理由。從而,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37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34037-7 │股票 │1 │500 │ │ │1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46512-1 │股票 │1 │60 │ │ │2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60663-3 │股票 │1 │67 │ │ │3 │ │ │ │ │ │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