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 聲請人
- 瑞盈鐵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1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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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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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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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瑞盈鐵工廠有│臺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0,000元 │98年3月27日 │AY0000000 │ │
│ │限公司 │業銀行九如│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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