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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搶附表所示支票4 紙,經本院於
    民國98年5 月26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 月18日之台灣時報。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聲請人被搶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6 月18
    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台灣時報,至98年12月18日為止已滿6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
    98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卷查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
    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義揚企業有限│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29,925元        │98年6月15日   │7K0000000   │      │
│    │公司        │行中鋼分行│3           │                │              │            │      │
├──┼──────┼─────┼──────┼────────┼───────┼──────┼───┤
│002 │龔孟即孟昌企│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625元         │98年6月30日   │YA0000000   │      │
│    │業行        │行五甲分行│            │                │              │            │      │
├──┼──────┼─────┼──────┼────────┼───────┼──────┼───┤
│003 │帝發工程有限│合作金庫商│11690-4     │71,610元        │98年7月6日    │QC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光華│            │                │              │            │      │
│    │            │分行      │            │                │              │            │      │
├──┼──────┼─────┼──────┼────────┼───────┼──────┼───┤
│004 │翔昇工程行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7,850元        │98年6月10日   │YA0000000   │      │
│    │            │行小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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