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301號聲 請 人 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被搶附表所示支票4 紙,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26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 月18日之台灣時報。茲因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被搶如附表所示支票4紙,經本院以98 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98年6 月18日將該裁定刊登於台灣時報,至98年12月18日為止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催字第478 號卷查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瓊芳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7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義揚企業有限│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29,925元 │98年6月15日 │7K0000000 │ │ │ │公司 │行中鋼分行│3 │ │ │ │ │ ├──┼──────┼─────┼──────┼────────┼───────┼──────┼───┤ │002 │龔孟即孟昌企│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2,625元 │98年6月30日 │YA0000000 │ │ │ │業行 │行五甲分行│ │ │ │ │ │ ├──┼──────┼─────┼──────┼────────┼───────┼──────┼───┤ │003 │帝發工程有限│合作金庫商│11690-4 │71,610元 │98年7月6日 │QC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光華│ │ │ │ │ │ │ │ │分行 │ │ │ │ │ │ ├──┼──────┼─────┼──────┼────────┼───────┼──────┼───┤ │004 │翔昇工程行 │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17,850元 │98年6月10日 │YA0000000 │ │ │ │ │行小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