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宏安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 中關於票面金額「17,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47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