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莊豐源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股票 │1 │401 │ │ ├──┼───────────────┼──────────────┼────┼───┼────┼───┤ │ 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股票 │1 │140 │ │ ├──┼───────────────┼──────────────┼────┼───┼────┼───┤ │ 0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股票 │1 │15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