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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林書慧

  • 當事人
    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莊豐源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01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02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股票 │1 │401 │ │ ├──┼───────────────┼──────────────┼────┼───┼────┼───┤ │ 03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股票 │1 │140 │ │ ├──┼───────────────┼──────────────┼────┼───┼────┼───┤ │ 04 │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 │股票 │1 │1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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