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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號

聲請人
翔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
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
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鈺宗工業工廠│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6,634元        │98年4月5日    │AY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德盈精密工業│高雄縣阿蓮│00-00000-00 │102,935元       │98年3月31日   │F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鄉農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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