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翔健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翔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鈺宗工業工廠│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16,634元 │98年4月5日 │AY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德盈精密工業│高雄縣阿蓮│00-00000-00 │102,935元 │98年3月31日 │FA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鄉農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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