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志豐螺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49 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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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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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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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泰贏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98年3月31日 │14,046元 │LA0000000 │ │
│ │司 吳俊泰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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