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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洪榮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2號

聲請人
志豐螺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149 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泰贏實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98年3月31日   │14,046元          │LA0000000       │    │
│    │司  吳俊泰        │竹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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