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8號

聲請人
鴻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2 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之應受送達地址,嗣經聲請人於98年3 月1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9 月22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新新聞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鴻源機械工程│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50,400元 │98年3月10日 │MM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憲德│-8 │ │ │ │ ││ │ │分行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