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8號
- 聲請人
- 鴻源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2 月27日寄存於聲請人之應受送達地址,嗣經聲請人於98年3 月1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9 月22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新新聞報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鴻源機械工程│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50,400元 │98年3月10日 │MM0000000 │ ││ │有限公司 │業銀行憲德│-8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