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83號
- 聲請人
- 長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附
該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戴銘浚 │第一銀行小│00000000000 │10,000元 │98年3月31日 │AA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