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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黃宣撫

  • 當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鎮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59號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被 上訴人 陳鎮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鎮宏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5,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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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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