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潤權、陳鎮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保險字第59號上 訴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被 上訴人 陳鎮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鎮宏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5,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珈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