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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4269 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4269 號

債權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車力屋汽車百貨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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