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5748號
- 債權人
- 丙○○
- 債務人
- 雄揚科技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荃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㈠債務人雄揚科技有限公司或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叁拾柒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如上列債務人中一人給付,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付給負責任。
㈡債務人雄揚科技有限公司及荃耀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㈢債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