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0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025號
- 債權人
- 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鉅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鉅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地在台北縣,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