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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8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19865號

債權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台灣羽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業經98年12月22日加授高字第09800303670 號廢止登記在案,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另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並無辦理公司清算事件,此亦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足資證明,故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應以全體董事為代表人,惟據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所示,債務人全體董事(乙○○○、甲○○○)之住所均位於日本,支付命令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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