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
- 債權人
- 鼎曜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嘉宸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宸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TP0000000、AA0000000 之退票理由單,以作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二、請載明聯絡電話(可聯絡本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