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
- 債權人
- 甲○○即百大工程行
- 債務人
- 大祺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祺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大祺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大祺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債權人百大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百大工程行,法定代理人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