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 債權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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