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8741號
- 債權人
- 中華民國經貿中心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亮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亮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亮勳企業有限公司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