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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392號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林俊宏即宏祐企業社
債務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宏即宏祐企業社、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林俊宏、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林俊宏即宏祐企業社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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