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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8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0849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銘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盛興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甲○○為債務人銘盛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年利率,並提出「當時基本利率約百分之七點八八」之證明。

三、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銘盛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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