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8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0849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銘盛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肆萬零陸佰柒拾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壹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伍拾萬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