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40號
- 債權人
- 勝大豐系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山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AD0000000 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以釋明該支票已為提示(支票未經提示,執票人尚不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31、132條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