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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6133號債 權 人 帛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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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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