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1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18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鉅虹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虹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聲請人甲○○與移轉命令所載債權人簡福元之同一性(按本件所附相關文件顯示,本件之債權人應為簡福元,而非甲○○)。
二、請釋明該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原因事實欄所列欲向其請求之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徐愛美,與聲請狀當事人欄及所附相關文件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