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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48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487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進雄
債務人
債務人
蔡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補正下列事項:1 、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伍萬零貳拾柒元與原因事實所載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叁拾壹元不同之原因何在?若書寫有誤,請具狀更正。2 、債務人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8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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