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7863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典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叁佰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⑵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⑴票據號碼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99年5 月16日,退票日為99年5 月17日、⑵票據號碼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99年5 月30日,退票日為99年5 月31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