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8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37863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典桂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貳萬陸仟叁佰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⑵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⑴票據號碼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99年5 月16日,退票日為99年5 月17日、⑵票據號碼0000000 號支票之發票日為99年5 月30日,退票日為99年5 月31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