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4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0443號
- 債權人
- 晟景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東葳圖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東葳圖書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5 月20日經授中字第0993
20718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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