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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6634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甲○○即上益車業行.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即上益車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 聲請狀載債務人為「甲○○即上益車

業行」,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公示查詢所示,甲○○己非

上益車業行之負責人,原聲請狀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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