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8083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谷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就違約金以每逾一日每萬元十元計算之滯納違約金,㈡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就違約金以每逾一日每萬元十元計算之滯納違約金,㈢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就違約金以每逾一日每萬元十元計算之滯納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