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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2669 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2669 號

債權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債務人
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有倫輪胎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8 月14日高市府建二

公字第097006312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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