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4564號
- 債權人
- 王丁成
- 債務人
- 康協成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基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