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4917號
- 債權人
- 盛峰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芬月
- 債務人
- 寶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弘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三、提出清晰可辨識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