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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0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6092號

債權人
阿爾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雲程
債務人
勝程應用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鎮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勝程應用鋼鐵工程有線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定有明文。由台端所附票據號碼FA0000000 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觀之,其發票人應為喬迪營造有限公司,而非債務人勝程應用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二、債務人勝程應用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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