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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許國慶

  • 原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與債務人聖堡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 被告
    聖堡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001號債 權 人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債 務 人 聖堡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慶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聖堡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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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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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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