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林廷勳
- 當事人黃淑貞、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8002號債 權 人 黃淑貞 債 務 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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