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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39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3996號

債權人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債務人
陳順益即順益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順益即順益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順益即順益行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順益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順益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究為獨資或合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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