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4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412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玄
- 債務人
- 黃氏技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發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氏技研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氏技研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黃氏技研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