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日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 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 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倘掛失止付通知書係誤載,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再行陳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