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張金財
- 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債權人
- 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戡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債權人
- 高雄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達
- 債權人
- 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
- 債權人
- 良記蛋行
- 債權人
- 日春瓦斯行
- 債權人
- 吉全西點食品行
- 債權人
-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義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99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除中華汽車1 輛(1996年出廠、車牌號碼:3U-4667 )外,別無其他財產可資變賣,又配偶吳素英為聽障人士,96、97、98年均無所得資料,名下僅有1994年出廠之汽車1 輛,而依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上開汽車均已逾耐用年數甚久,殘餘價值甚低,核無變價利益,此有張金財、吳素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切結書、汽車行車執照、身心障礙手冊在卷可稽,堪認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