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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118號

聲請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劉勝雄
相對人
傑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和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影本。

二、釋明相對人傑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應陳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

三、相對人傑富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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