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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33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32號

聲請人
全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鼎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周鼎銘,惟經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應為甲○○,顯有不符)?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之。

三、相對人吉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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