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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67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675號

聲請人
應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楠梓惠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楠梓惠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楠梓惠利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8 月31日經加三商字第09800084300 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管轄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釋明是否請求甲○○負連帶給付責任,如是,請具狀增列之。(依票據法第5 條第2 項規定,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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