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健康之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健康之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健康之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增列相對人健康之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送達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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