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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193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福東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甲○○
相對人
相對人
甲○○即福東工程行
相對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東工程有限公司、甲○○、甲○○即福東工程行、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福東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甲○○即福東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藉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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