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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黃雪華
相對人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梁明亷
相對人
人 號
相對人
謝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面額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之債券壹紙(票號:A九○一○一) ,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5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面額新台幣(下同) 220萬之債券1紙(票號:A90101)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69號提存書提存。惟該債券將屆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5號裁定、99年度存字第1969號提存書等影本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前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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