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610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代理人
- 黃雪華
- 相對人
- 華遠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梁明亷
- 相對人
- 人 號
- 相對人
- 謝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面額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之債券壹紙(票號:A九○一○一) ,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前依本院民國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5號裁定,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1期,面額新台幣(下同) 220萬之債券1紙(票號:A90101)為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69號提存書提存。惟該債券將屆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985號裁定、99年度存字第1969號提存書等影本為憑。
三、經核聲請人前開主張,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