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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執字第2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藍見勳即中泰企業社(獨資)

上列當事人間就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會議紀錄調解結論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元範圍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薪資屬實,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99年4 月16日上午9 時許調解成立,調解結論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上開聲請意旨所示之金額,詎迄今尚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縣政府99年4 月20日府勞資字第0990092389號函暨檢附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相對人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核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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