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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字第1號

排除侵害 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字第1號

原告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被告
第一中鋼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本件原校依據商標法請求排除侵害,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案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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