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字第1號
- 原告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被告
- 第一中鋼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而本件原校依據商標法請求排除侵害,屬智慧財產法院所管轄案件。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