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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破字第1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破字第17號

聲請人
張中貴
關係人
宏亞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於宏亞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亞南公司)清算程序中查知該公司財產已不足清償債務,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等資料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程序係以清償債務為其目的,若債務人毫無財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或破產財團雖勉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在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後,已無法清償破產債權,參酌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之意旨,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而應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依其所出具之宏亞南公司財產目錄所示,其僅餘新台幣(下同)613 元之現金,顯然無法支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遑論再用以清償具有優先權之稅捐債務2,578,201 元,且可預見其他債權人之普通債權已無獲得部分清償之可能,依上開說明,本件自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 昭 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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