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41號
- 原告
-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章明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46,65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450 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前開裁定業於99年7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前引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