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796號
- 原告
- 崇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木林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建物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台幣(下同)1,000 元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有坐落高雄縣林園鄉○○段第2023、2024、2025、2026、2027、3631-1地號上7 座地上物,面積共計3,553 平方公尺為其所有,而上開土地之公告地價均為每平方公尺6,800 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160,400元(3553×6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696 元,原告所繳尚不足223,6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宜芳